近日,鄂托克旗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准许调解协议中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于2010年开始陆续向张某借款六百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送达开庭传票后,从原告处获知有案外人愿意为王某担保代为偿还债务,便主动联系案外人通知其到庭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调解,案外人自愿以担保人身份对王某欠张某的债务进行了担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鄂托克旗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后当场送达了张某、王某及担保人。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大胆运用案外人担保机制,有利于债权人的权利顺利实现,也促使债务人、担保人更加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充分利用“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为当事人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鄂托克旗法院也将进一步探索调解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积极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