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法院执行二局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刘某家中向其妻送达执行文书,恰好遇见一直逃避执行的刘某在家。为了查明案情,执行干警要求刘某去法院配合调查,被刘某一口拒绝,并声称“我什么都不知道,凭什么处置我的财产?”。经多次劝说无效后,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拘传措施,使用诫具给其带上了手铐。
来到法院后,刘某拒绝打开手铐,并称“法院违法办案,手铐给我带上就不好摘”。面对刘某的无理取闹,执行干警耐心解释的同时,拿出相关法律条文给其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拘传、强制传唤的,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面对法律规定刘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后让家人送来四万元,一次性履行完毕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