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法院办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巴某(女)与被告阿某(男)产生矛盾,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找来原、被告做庭前调解工作,被告阿某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巴某情绪激动坚决要求离婚。
在深入了解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巴某脾气较冲,但性格豪爽,属快言快语之人,而被告阿某则性格内敛。在摸清原被告的性格后,承办法官决定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在原告一方,采取情绪安抚及教育说理并用的调解方法,注重缓和原告的情绪;对于被告,则是采用亲情感化和批评教育并用的方法,鼓励勇敢的向妻子表达自己的想法与情感。在承办法官的再三开解与触动下,被告阿某终于起身向妻子示好,请求妻子的谅解并作出了保证,原告巴某也终于卸下了心结,答应了被告,两人原本濒临破裂的关系重新“回暖”。
近年来,鄂托克旗法院在多数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