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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发布日期:2015-07-30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思维、新论断、新命题,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这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建设历史上尚属首次。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也是新时期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对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及深远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为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思想、新论断、新命题,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这在我党与国家建设历史上尚属首次。它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也是新时期“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结束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局面,开启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新航程,实现了由“人治”向“法制”的第一次飞跃。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实现国家治理从“法制”向“法治”的第二次飞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国家治理实现由“法治”向“法治现代化”的第三次飞跃,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法治正在成为治国之重器、理政之基石、社会生活之“新常态”。她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随着改革的深入、“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可以预料她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必将开辟中华民族法治建设的新境界。随着现代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原则的构建实施,引发了国家治理体系的转型,其法律实践及文化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历史的局限性,集中表现在:“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人治轻法治、重伦理轻是非”。这在传承中华民族法律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需要扬弃的。但是,其蕴含人类社会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中所倡导的法治与德治互补,国家“硬法”与乡规民约、伦理规范、家教家训、社会章程等“软法”兼备兼治,礼乐政刑综合施治,防微杜渐、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等仍然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有益补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优质资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优秀文化,应当与时俱进,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必将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能力首先表现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以法为大、循法而行,是各项制度衔接配套良性运行的基础,是国家动员分配组织监管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正向运行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要求强调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展示了党宽阔的历史视野、巨大的政治魄力,破解了长久以来权与法的争鸣与困扰,在体制性、机制性层面突破了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瓶颈,必将加速全面建成法治型、服务型、廉洁型、责任型的现代政府。

  三、必将有助打破改革面临的利益藩篱,消除制度壁垒,加速推进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其核心在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文明将成为中华民族时代文明的典型形态,法治生活将成为人们的新鲜生活,法治国家将成为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新型大国形象。“法治中国”建设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治中国”建设给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概括起来是:

  一、树立科学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理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开放竞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责任担当意识、人权保障意识、“良法善治”意识。既要放开手脚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促进新一轮改革大突破,推进新一轮经济大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从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坚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又要围绕改革不断总结新鲜经验,并上升到法律规范,形成科学完备的社会主义新型法律体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与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明晰国家治理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任务与要求。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传统的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社会建设任务繁重,社会治理法治化成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科学完善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快法治社会建设,一方面,有助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培育有序的公共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结构由“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转型。另一方面,其也有助于优化“法治中国”建设的模式与路径,进一步确立“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中的保障性地位,形成国家、政府、社会建设以“法治”为基本导向的新型合作共治发展模式。

  三、培育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人文环境。需要破除根深蒂固的“管控”思维,强化“合作共治”意识、民主协商意识、“硬法与软法并重”意识、“良法善治”意识,使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充分运用政府管理“这只手”对法治社会的推动作用,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与效率,提供优质的公共品均等化服务,使城乡社区居民的文化社会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更要注重市场治理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通过市场法制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恪守市场信誉、社会诚信的底线,运用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机制,营造政府管理与市场治理有序衔接,社会资源有序配置,社会治理良性运行的良好法治环境与人文环境。界分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权利)边界、职责范围,多维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运行机制,形成互动合作、共生共赢的局面。四,加快政社分开的法制建设。需要把社会领域的立法摆到优先、突出的位置,加快社会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行政补偿法、行政程序法,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加快完善社会法律体系;重点厘清社会权力(利)的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权力(利)和义务;建立政府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均等化公共服务义务清单,规制政府社会管理的权力,强化社会服务的责任;明确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义务)及其法定程序,实现政府社会治理权责体系的明晰化科学化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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